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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三个规定”对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行为说“NO”
时间:2021-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自《实施办法》实施以后,全体检察人员每月都要填报有关重大事项。 

 

填报责任 

   检察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和承办人员相应的记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业绩考核体系,作为考察检察人员是否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承办人员对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不记录的,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检察纪律规定等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填报人员有哪些 

   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从事检察工作的全体在职人员,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人员、实习生、挂职借调人员。

    退(离)休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同适用本办法。

 

填报内容 

    1.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2.在干部选拔用人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请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拨任用的;

   3.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4.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5.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的情形。

问:有人向我问过,但是工作太忙忘记记录了怎么办?

检察人员漏报的,可在当月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并作出说明,三个月后补报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

问: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动时,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问:检察人员遇到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具体怎么记录呢?

检察人员遇到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应当及时填写《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记录表》,密封后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填报件数,无需报告填报的具体内容。“零报告”的,记录报告人在《记录表》上填写“无此类情况”,交所在部门留存备查。

问:我们记录了会不会被报复啊?不要怕,我们受到法律和组织保护!

《实施办法》规定,承办人员如实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对于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检察纪律规定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不需要填报的情形有哪些?

1.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2.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变的案件。

   

    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伤害了司法公信力,更损害了人民对司法的信赖。《实施办法》的出台,为检察官独立办案撑起“腰杆”。“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强化对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我们每个人都要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是司法办案人员保护自己、保持本色、防止被围猎的坚实“隔离带”和“防火墙”,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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