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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这起涉“人脸识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时间:2022-07-15  作者:  新闻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字号: | |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对于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可能被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


2022年7月11日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全省首例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 

涉“人脸识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郑某等4名被告

立即停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

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

公开赔礼道歉并以行为补偿弥补损害

 

此前,被告郑某等4人已被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可以看到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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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AI视频骗过“人脸识别”
造成大量个人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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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起,郑某通过通讯软件发布可代查高清身份证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俗称:查头)的广告,并组建群组专门用于个人信息非法交易。任某等3人通过广告加入该群后,按照下家提供的个人信息,从郑某手中购得与个人信息相匹配的高清身份证照片,利用照片制作人脸识别动态视频(比如眨眨眼、点点头)卖给下家,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这些利用高清身份证头像照片制作的视频可以通过一些APP的人脸识别身份验证(俗称:过脸),也就是说,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就被一些软件判定人脸识别成功,造成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隐患。'





截至案发,郑某等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条,造成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被冒用,严重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经过


 

01
探索构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刑事与民事多元共治格局



◆ 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在对郑某等人一案进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同时,第一时间着手开展公益诉讼调查。

 

 被告郑某等人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触犯了刑法,同时也违反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构成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虽然郑某等人已经被判处刑事处罚,但是他们的行为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并没有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

 

 

◆ 2021年9月9日,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对4名被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立案,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推动互联网领域侵害个人信息问题的综合治理。

 

02
推动互联网公益诉讼审判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



◆ 基于郑某等4名被告均以互联网为媒介实施侵权行为,属于广州互联网法院公益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直接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2月25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林伟忠作为主办检察官、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邵山作为审判长审理本案,4名被告及其代理律师通过互联网参与本案庭审。检法“两长”同堂办案,向社会展示了检法两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极其严肃的法律立场。

 

 

03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最大程度修复公益损害



◆ 除了要求郑某等4名被告停止侵害、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之外,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还创设性提出以行为补偿的方式弥补和修复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诉讼请求。

 

 郑某等人需要通过开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警示教育、公益宣传、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行为补偿,以弥补和修复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消除不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 庭审中,4名被告当庭再次真诚地赔礼道歉,并表示后续将积极履行判决,以实际行动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最大程度降低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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